很多人遇到过这个情形:明明觉得是被骗了,去报案,公安说"这是经济纠纷",不给立案。其实法律给了明确的救济路径。
先看法律怎么规定的。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条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按现行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注意这两个七日,过期就丧失了程序权利。
第二条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条路是很多当事人不知道的,但它是有效的。
第三条路:如果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直接向法院起诉。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务上有两个小提醒:一定要拿到书面文书——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后续复议和申请监督的凭证,只是口头答复,程序很难往下走;要保留完整的报案材料和时间记录,包括报警回执、递交的材料清单。
补一句:如果反过来是"不该立案却被立案了",那属于另一个方向的问题,同样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