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都过去好几年了,还会有人来查吗?"这是当事人问得最含蓄、也最实在的问题。答案是:有一个明确的期限,但有几个例外。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这里是按法定最高刑算,不是按实际判多少年算。所以先要确定这个罪名最高能判几年,再对号入座。
三个关键规则要一起看:
一,期限从什么时候起算。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持续型的犯罪,起算点可能比想象中晚。
二,时效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中间再犯一次,前面那笔的时间就重新开始走。
三,时效延长(不受期限限制)。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最后一条实务意义最大:已经被立案了、人跑了,那个二十年根本挡不住。 而如果是从未被发现也从未被立案的旧案,时效才是真正的空间。所以这类问题的答案,完全取决于案件处在哪个节点上,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