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判了,钱不够还,这时候谁先拿?法律其实排得很清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罚金排在第四位、没收财产排在最后——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不少人以为"国家的钱要先交",实际正好相反,被害人的退赔和其他民事债务都排在罚金前面。
还有一句很重要: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一)项医疗费用受偿之后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善意取得的抵押权一类的优先受偿权,顺位在医疗费用之后、退赔被害人损失之前。这在非法集资类案件里,是抵押权人和集资参与人最容易起争议的地方。
另外,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者案外人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告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所以涉及财产处置的案子,律师的工作不只是辩护,还包括跟踪财产执行环节——这一块做好了,可能比少判几个月更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