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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蚌埠贷款材料有水分,会不会构成犯罪?

    企业融资过程中材料做得不够实,是很多老板心里悬着的一件事。这里有个重要的修法变化,值得说清楚。

    《刑法修正案(十一)》把骗取贷款罪的构成条件,从原来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改成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删掉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几个字。

    这一改的意义在于:入罪门槛从"情节犯"变成了"结果犯"。也就是说,只有实际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采取了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主观上是为了经营、把钱用于生产经营并偿还本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也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量刑分两档: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单位也可以构成。

    所以这类案件实务中争三个点: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损失金额怎么算)、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是贷款诈骗)、以及损失有没有在起诉前挽回。第三点尤其关键——钱还上了和没还上,是完全不同的局面。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一开始就是冲着骗钱去的,那适用的可能不是这一条,而是法定刑更重的贷款诈骗罪。定性不同,路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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