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工资这件事,正常情况下是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的范围。但越过一条线,就是刑事案件。
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单位也可以构成这个罪。
"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各省在这个幅度内掌握。
这里有两个时间点,是企业真正要抓住的:
第一,刑事立案前。 如果在刑事立案前把劳动报酬支付了,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不予立案追诉。这是把案子挡在门外。第二,提起公诉前。 已经立案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把结果往回拉。
两条是递进关系,越早越好。我见过太多老板的想法是"先拖一拖,等判决下来再说",结果拖过去的机会成本,比自己想象的贵得多。
顺带说一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样可以按这个罪追究——包工头也不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