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涉企案件里最重的一项,但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把规则改了不少。
先说数额标准。按照新解释,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数额较大";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数额巨大"。对应的是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或者无期这三档。
但真正重要的是新解释里那句话: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虚开,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也就是说,这个罪打击的核心,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功能去骗税。纯粹为了把账做得好看、为了从银行贷到款而开票的,不按这个罪处理——当然,如果构成其他犯罪,会按其他犯罪追究。
另外几处也要注意:同一个购销业务,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按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是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重要依据——反过来说,在起诉前把税款补上,直接影响档次认定。
涉税案件这几年政策口径变化比较快,建议以最新司法解释和当地办案口径为准,不要沿用几年前的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