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条罪名经常被混着说,但量刑和出路都不一样。
职务侵占罪,讲的是"拿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修正案十一修改后分三档: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并处罚金。按现行立案追诉标准,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资金罪,讲的是"挪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资金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入罪有三种情形,标准各不一样: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以及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用去干违法的事,门槛最低,而且不看时间。量刑分三档:三年以下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上。
两者最实质的区别是有没有归还的意思和可能。挪用资金罪里还有一句很有用的话: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句话在实务里就是一条实打实的出路,前提是退得够早。
所以遇到这类咨询,我会先问三件事:钱去哪了、有没有账目记录、现在还有没有归还能力。这三点决定了往哪个方向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