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上打得最多的官司,就是"签了合同没履约"。同样的事,有的被法院判赔钱,有的却进了公安。区别只有一个词: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条文列了五种典型情形: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诱骗对方继续签、继续履行;收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
关键在于:经营不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民事纠纷;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钱到手就转移或者跑路,才可能构成犯罪。 实务中看什么?看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有没有真实履约行为、拿到的钱用来干什么了、有没有隐匿财产或者失联。这些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落脚点。
金额上,按现行立案追诉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量刑分三档:数额较大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十年以上或者无期。
所以这类案子,第一步不是谈还款,是先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条线争清楚——定性错了,后面全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