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送达并不代表事情结束。对家属而言,后面还有三件事值得提前了解。
一是上诉期。 判决十日、裁定五日,从送达之日起算。这个期限一过,只能走申诉。(详见第二批《判了要不要上诉》)
二是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底线: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不能少于十三年。所以"进去多久能出来",是有规则可算的。
三是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但要注意——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四是社区矫正。 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判缓刑的人要在居住地接受监督管理、按时报到、不得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段时间的配合情况,直接影响后续是否收监。
一句话:判完之后的事,规则都在法条里写得明明白白。提前弄懂,比到处打听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