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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蚌埠伤情鉴定、会计鉴定、鉴定意见能不能推翻?

    刑事案卷里最"权威"的一份材料,通常是鉴定意见。伤情鉴定定轻伤还是重伤,司法会计鉴定定涉案数额,电子数据鉴定定有没有删改——一份鉴定,常常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但它不是不可质疑的。法律给了三条路。

    第一条:程序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告知,本身就是程序问题。同时要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没有资质、检材的来源和保管有没有问题、鉴定方法是符合规范。之前讲醉驾时提到的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送检、录音录像任一环节不规范,经补正或合理解释才能用,不能补正就应当排除,道理是相通的。

    第二条: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伤情鉴定尤其常见——鉴定时机、旧伤新伤、是否合并其他因素,都值得细看。

    第三条:让鉴定人出庭。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经通知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以面对鉴定意见,正确的做法不是"认了",而是问三个问题:谁做的、怎么做的、依据的检材是什么。 这三个问题问不到底,辩护就少了一大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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