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债这件事,很多人以为"我不打人就行"。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一个罪名,专门管这类行为。
刑法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这条罪名有两个前提,缺一不可,很多人恰恰搞混了。
第一个前提:催收的必须是"非法债务"。 条文写的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赌债、高利贷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属于这一类。如果是合法债务——比如正常的借款、货款、工资——暴力催收不构成这个罪,但完全不等于没事: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抢劫、敲诈勒索。所以"债务合法"不是护身符,只是换了个罪名。
第二个前提:情节严重。 偶尔一次电话催讨、上门沟通,一般达不到;但如果是持续跟踪、深夜反复上门、在住所和工作单位张贴、向亲友群发、限制人身自由,性质就变了。实务中判断"情节严重",看的是次数、持续时间、手段恶劣程度和对被害人生活的影响。
还有一个实务中容易被牵进来的角色:受委托去催收的第三方。现在很多平台把催收外包,实际动手的是外包团队。委托人如果明知对方使用暴力、胁迫、跟踪手段仍然委托,同样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我只是委托,没让他们这么干"这句话,在证据面前不一定站得住。
所以无论是要债的一方还是被催收的一方,都该记住:债务的合法性,和催收手段的合法性,是两件事,要分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