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这件事,过去的处理很尴尬:砸伤了人,可能按过失致人重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处理;什么都没砸到,往往只能批评教育。2021年3月1日起,这个空白被补上了。
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个要点。
第一,"情节严重"不看有没有砸到人。 多次抛掷的、抛掷物品数量大或者重量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抛掷的、抛掷物品本身具有危险性的(比如刀具、玻璃、砖块)、造成财物损失或者引起秩序混乱的,都可能被认定情节严重。反过来,偶尔一次、物品轻微、地点偏僻、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未必入罪——这也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辩护空间。
第二,一旦砸出后果,就不是这个罪了。 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法定刑高出很多。所以条文里那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这类案件的关键。
顺带说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联动: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且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也就是说,这类事不只是刑事问题,民事上的连带补偿风险同样真实。
住楼房的都该记住一句:阳台上那盆花,是有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