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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蚌埠不起诉有三种,家属要争的是哪一种?

    很多人一听"案子到了检察院"就以为非判不可。其实检察院手里有一道闸门,叫不起诉。它分三种,能不能争、怎么争,完全不同。

    第一种:法定不起诉。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免除刑罚等——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种是"本来就不该追",重点是事实和罪名本身站不站得住。

    第二种: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这一种全靠"情节轻微"四个字,是辩护的主战场——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从犯地位,都在往这四个字上靠。

    第三种:存疑不起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不起诉。这一种打的是证据链——关键环节拿不出证据,就不该起诉。

    看出区别了吗?"应当"的两种是硬标准,"可以"的一种是争出来的空间。

    所以案子到检察院,第一件事不是问"能不能轻判",而是让律师阅卷后回答一句实话:这个案子有没有不起诉的可能,属于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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